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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位中心开展2013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自评信息网上公示通知

2013-08-06 11:08 作者: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 来源: cfce.cn 浏览:
摘要: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开展2013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自评信息网上公示的通知...
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开展2013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自评信息网上公示的通知

2013-08-06  来源: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关于印发<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的通知》(教外司监〔2013〕124号)及《关于报送2013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材料等事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3〕14号)要求,按照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总体部署,2013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已进入办学单位自评信息网上公示阶段,请协助做好本省(区、市)参评单位的网上公示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原则上所有参评机构和项目必须参加网上公示。
(一)必须公示内容
自评报告中“基本情况信息”栏中的“基本信息”必须公示。涉及中外合作办学4个“1/3”标准(教外综〔2006〕5号第五条)的数据内容,收费标准、招生规模、培养方案课程信息、本学年教师信息须公示。
(二)选择公示内容
自评报告中“基本情况信息”栏中的的“统计信息”,“办学情况简介”内容办学单位可选择公示。

二、公示时间和渠道
(一)各省(区、市)网上公示须在8月6日至20日之间完成,公示时间为7天;具体公示时间段请与学位中心商定。
(二)通过三个渠道同步公示
1.教育部相关网站,即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公示所有参评机构和项目相关信息。
2.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本地区参评机构和项目相关信息。
3.办学单位网站主页公示本单位机构和项目相关信息。

三、公示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对自评信息的处理采取如下原则:
(一)凡有选择不公示内容的机构和项目,办学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不公示内容原因说明”,并在公示前以纸质形式邮寄至学位中心。
(二)公示前确实需要修改自评信息的机构和项目,办学单位须提交信息修改书面说明,由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统一报学位中心确认后修改。
(三)公示期间不能对自评信息进行修改。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示工作,制订公示工作方案,做好公示过程监控,确保公示工作平稳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做好本省(区、市)公示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在公示前将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工作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1)及选择的公示时间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学位中心。
(二)建立本省(区、市)及办学单位的公示标题或栏目,并与学位中心设计的公示系统进行链接,公示链接见附件2。
(三)按学位中心向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办学单位被质疑情况,督促办学单位提交“被质疑问题情况说明”并予以审阅。在本省(区、市)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将本省(区、市)公示工作情况总结及所有”被质疑问题情况说明”材料(需加盖办学单位公章)报送学位中心。
(四)网上公示阶段同时进行社会声誉调查和学生满意度调查,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办学单位告知本单位中外合作办学利益相关人员,保障相关人员查看公示信息和参与调查的权利。
对于办学单位提交的“不公示内容原因说明”和“被质疑问题情况说明”,将作为后续综合评议环节的依据材料予以重点关注。

联 系 人:张翔、李洋
联系电话:010-82378180 传真号码:010-82379489
电子信箱:hzbx@cdgdc.edu.cn 邮政编码:10008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广场B座1715室评估处
 
附件:1.省(区、市)公示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2.公示链接网址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013年8月1日

附件1:省教育厅合作办学公示联系人信息表.xls

附件2: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rar

 
(责任编辑: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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