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吉在山东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研讨会上的发言
加入时间:2009-08-04 09:51:3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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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稳步发展
(2008年11月20日)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徐永吉
尊敬的杜厅长、夏校长,同志们:
下午好!我非常高兴地应邀参加山东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研讨会,与大家一起共同研讨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稳步发展等问题。
在过去的20年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的进程,国际教育合作日益频繁,跨境教育(主要是跨境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尤其是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将教育服务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跨境教育中出现的新的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提供模式(例如营利性办学者、海外校园、特许经营和电子学习等),对各国现有的质量保障、认证和资格认可的国家体系构成了挑战,无疑也增加了学生和学习者遭受劣质教育资源侵害的潜在风险。200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开发并分别发表了《保障跨境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的指导方针》,旨在提高人们对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支持和鼓励国际合作,保护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使其免受办学质量低下或违规办学者的侵害,鼓励能够满足人文、社会、经济和文化需求的高质量跨境高等教育的发展。虽然该指导方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跨境教育质量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政府部门、高等教育机构、质量保障机构、学历资格认证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重视。
质量保障的基础和前提是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规范管理问题。早在1995年1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就曾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阶段。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的行政法规,对中外合作办学作出了具体规定。随后,教育部制定和发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有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为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稳步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我想针对当前中外合作办学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就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规范管理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中外合作办学公益性原则
教育是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的的崇高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教育服务不是货物贸易,也有别于一般的服务贸易。按照《教育法》确定的教育公益性原则,同时参照国际惯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可见,中外合作办学与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法律上确定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不仅提高了中外合作办学在中国教育事业中的地位,也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及扶持与奖励政策提供了依据。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正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抵制和纠正将中外合作办学当作学校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决制止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实行乱收费、高收费的行为,坚决防止教育产业化的倾向。
二、以加强能力建设为目标,加大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力度
坚持教育对外开放、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是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基本出发点之一,也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关键是消化、吸收、利用、创新,根本目的是将引进的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转化为中国教育机构改革和发展的能力。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整体定位和发展战略,密切结合国家、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选择在国际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科专业优势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防止盲目攀比、一哄而起和低水平重复办学的现象。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选好合作对象,选好合作模式,选好合作内容,为全面提高学校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服务。
当前有一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此种办学模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应当依法获得审批机关批准。2006年2月,教育部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针对此类项目明确提出了4个“三分之一”的要求,即(在中国教育机构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分别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分别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时,要求中国教育机构对引进的外国教育机构的课程,特别是用以替代中国学历教育课程的课程认真进行评估。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引导中国教育机构在实施此类项目中切实加大外国教育资源的引进力度,开展实质性的合作办学活动。需要提醒的是,经审批机关批准举办此类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因签证、学习能力、家庭支付能力等原因致使部分学生难以出国完成后期学业可能带来的风险,研究制定防范风险的工作预案,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另外,还要强调一点,对于现在已经通过复核但是引进境外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明显不足以及外方合作办学者为非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其在一定期限内切实加大引进境外教育资源的力度,以利于开展实质性的教育教学活动。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审批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准入机制作了制度安排和具体规定,由于时间所限,在这里我仅强调说明几点:
第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即中外合作办学者必须是经本国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正规教育机构。
第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两种合作形式:一是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二是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如果中方合作办学者是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可以在中国高等学校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三,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并且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达到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基本具备相应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必须依法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审批权限划分为3个层面:一是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是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是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审批权限按2个层面划分:一是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是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文化补习、自学考试助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设立或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参照以上审批权限审批。
第五,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由审批机关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四、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并对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的确定等作了具体规定。为了使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除了提出任职条件外,还从6个方面规定了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职权,使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决策机构与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分工明确,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此外,《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还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有利于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方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认真自觉遵照执行,切实建立起现代学校制度,不断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
五、以提高质量为重点,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管理
质量保障事关中外合作办学的成败,是决定中外合作办学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结合当前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注意抓好以下3个环节:
1、要加强招生录取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当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且应当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在同批次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属于研究生层次的,应当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审批机关核准的限额。此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招收境外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要加强培养过程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其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共同制订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同时实施中国高等学历教育和外国学历学位教育,并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和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应当满足双方的学术要求。
3、要加强颁发证书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的资格,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六、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当前,应当着重从4个方面入手,做好相关工作:
1、要加强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机构和项目名称、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等开展招生宣传,并按照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籍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还应当按照外国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规定,为学生完成在该外国教育机构的入学注册等手续。
3、要加强收费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者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认真合理地测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生均培养成本,根据成本补偿的原则,报请有关部门依照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注意与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保持适当的平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首先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4、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机构或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每年公布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公布有关部门对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结果。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依法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党的十七大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把发展教育摆在加强和改进民生的首要位置,从多个方面对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做出了一系列新部署。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优化教育结构,以提高质量为重点,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整个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国家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强统筹兼顾,实现从扩大数量规模向提高质量效益的转变,把工作重点放在质量管理上,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今后一段时间,教育部将按照“控制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创造品牌”的原则,依法重点实施中外合作办学监督管理措施,逐步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建设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开发中外合作办学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健全中外合作办学执法机制。通过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稳步发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