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评估时间: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 试点省(市):天津、辽宁、江苏、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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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办学·经审批和复核的机构及项目名单(截至2009年12月18日)
 

经审批和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名单(截至2009年12月18日)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名单(按地区):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浙江

广东

海南

福建

山东

江西

四川

安徽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陕西

山西

黑龙江

辽宁

吉林

广西

云南

贵州

甘肃

内蒙

宁夏

新疆

青海

西藏

 

 

 

 

 

 

 

 

 

·本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含内地与港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名单
·
硕士及以上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含内地与港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名单

 

关于公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相关信息的说明

(截至2009年10月23日)

       为贯彻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精神,加强政务公开,现将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下同)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为方便查询,特作说明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系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包括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其他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相关信息将在今后逐次公布。      

        二、本次公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根据原《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经复核通过并补办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另一部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施行后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鉴于复核工作仍在进行,除已经完成复核工作的重庆、浙江、河南、贵州、河北、湖北、辽宁、山西、陕西、四川、安徽、湖南、江西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福建、广东、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云南的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有关信息,将伴随复核工作的进展依次向社会公布。   

        三、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与原《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对审批机关和审批权限设置不同,而补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是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进行的,因此部分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信息表中的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有所不同。

        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尚未颁发,此类信息已在信息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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