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学“德威国际高中项目”调查之四
国际高中项目乱象丛生政令不行 专家建议加强全程监管
2012年08月01日09:12 来源:人民网
苏州中学校园内设立的“德威国际高中项目”招生办公室。人民网记者 申亚欣 摄
人民网北京8月1日电 (记者常红 申亚欣)随着出国求学流的高涨,高中国际课程在国内丛生,有资金条件的学生家长对这样的课程趋之若鹜。但是,在巨大的市场面前,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得“走样”或“变味”,各地自行其是,培训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形成了一定的灰色地带。
由于教育部审批的国际学校不允许对国内学生招生,因而产生了多以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大量涌现。这种“国际办学项目”以民办机构存在是否合规合法?国家是否鼓励支持?应该如何监管?记者就此问题采访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和业界专家。
不是法律法规缺失 是执行不到位或是不执行
“高中段的国际化教育不是缺少法律法规,而是各地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问题。存在地方管理部门在执行层面上的利益纠葛。”教育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表示,有些人或机构为实现利益目的,不惜使用“创新”名义,以实现非法的利益所得。“业界不少人称是政策缺失问题,其实这是误导。”
针对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德威联合书院”,声称要发“双证书”,该负责人表示,“把公用教育资源无偿借给一个企业去办教育,是不合理的。不能以需求为原则,而应是有序的,不能因为‘存在’就合理。”
在基础教育阶段,“双证书”也就是指的“双学历”。该负责人还认为,“执法者不按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必须一方是外国机构,一方是中国机构,注册为民办的“德威联合书院”,没有外国背景,怎么能办“德威—苏州中学双证书”的国际高中项目?另外,发高中毕业证的学历教育怎能让一个非学历的民办机构来办?其‘双证书’实际上是种变相骗人的宣传,我们应打击这种非法办学。”
“苏州中学园区校把公共教育资源借用给一个民办教育机构无偿使用。这是绝不允许的。法律明令禁止的事情,存在的问题,地方教育部门监管了吗?谁去查了?苏州园区是不是可以超越国家的法律制度?政府部门批民办教育机构时,批的什么项目内容,是否该全程追踪监管?”对于苏州园区教育局称自己批的是“德威联合书院”,而对其实际运行的“德威国际高中项目”并不知情时,教育部的这位部门负责人表示:“不知情,当地教育部门就没有监管责任吗?”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该负责人解释,“中外合作办学目的是引进国外办学理念和资源,提高中国的教学实力,不是为外国输送人才。”
而对于审批,高中段的中外合作办学是省教育厅审批,并在教育部备案。关于教育收费,大多是政府定价制,民办教育的物价局备案也是种管理,教育收费都要实行定价管理。
“中国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合作办学,但高中阶段的合作办学是允许的,主要是双方资历问题。规定是不允许外资独立办学招收中国学生,国际办学项目以民办机构办学存在也不合理。” 该负责人表示。
调查过程中,记者还发现民办非企业存在“多头管理”,工商、教育、人社部门均有审批权,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对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监管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近10年过去,该规定一直未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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