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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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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的“七宗罪”

2012-07-01 17:01 作者: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 来源: cfce.cn 浏览:
摘要:中外合作办学的七宗罪 王传言 2010-10-22 10:09:31 http://www.gmw.cn 来源: 光明网 中外合作办学在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之后,再次成为舆论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在风口浪尖上,如何看待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如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完善,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
中外合作办学的“七宗罪”
 
王传言 2010-10-22 10:09:31 http://www.gmw.cn 来源:光明网

 中外合作办学在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之后,再次成为舆论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在风口浪尖上,如何看待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如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完善,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其本来的作用。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需要重新考量和思索的,但纵观中外合作办学的前世今生,不难发现其从开始到现在一直在其身上延续着那些本来的弊端和弱点,总结起来无外乎如下七点,简单地将其归结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七宗罪”。

其一:相关规范性法律的滞后。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性法律一般认为是2003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随后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为基准,再往前追溯便是《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更宏观意义上的法律。但这些规范性法律都已经严重跟时代的步伐脱节。拿《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的规定来说,其中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但实际的情况是,很多中外合作办学,尤其是机构都为了标榜自己的国际化特色都使用纯英文教学为自己的主打。显然,这是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冲突� ��违背的。

一般来说,当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法律需要不断完善,但是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条文去办事,这是法律的原则,也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否则,人人都可以说实际情况如何来否定法律的规定,这样,不但距离法制社会很遥远也是对于法律本身的尊严是一种践踏。可以说,目前的中外合作办学规范性法律已经处于滞后于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模的状态之下。所以说,是按照法律的条文办事还是按照实际情况运作呢?很多机构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没有考虑到法律的规范,但这本身就是一种错误。

其二:马太效应下的公平失效。马太效应即丛林法则,这是一种能使得好者越好,差者越差的法则。自然,在马太效应之下只能使得那些精英的学生越来越成功,那些差的学生越来越差。在中外合作办学的领域内,正规的机构一般会按照本科一批次录取并且需要家庭条件优越。当然,正规机构也会有奖学金制度保证成绩高的学生顺利就读。但扣除这两个特例外,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的学生一是成绩好;二是家境好。正是这两个“好”将他们本来就比一般学生的优势加大。当他们就业的时候,再次遭遇这样的优势。可以说,这种鲜明的马太效应本身就会加剧高等教育资源的分布不均衡。

由于成绩正好被录取但没有钱的学生根本没有办法进入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在教育面前尤其是高等教育面前无疑形成了一种无形的高墙,阻隔成了两个世界。诚然,高等教育已经不是九年义务教育。收费是必须的,但中外合作办学的绿色通道建设尚待完善。假如按照这样的模式发展下去,只能是按照马太效应的规则:精英的人越来越精英,底层的人只能是底层。而这本身却是人为可以控制的却也成为了中外合作办学的一个重要的弊端之一。

其三:高收费与公益性的矛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都是以高收费著称的。这个高收费是相对于国内的普通高校的学费而言的。一般会是普通高校学费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而中外合作办学是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显然,公益性与高收费相去甚远。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但中外合作办学也是需要成本支出的,在满足成本要求之下便尽量减少开支。高学费的核算是按照所谓的“市场”价格计算的,但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中国家内。所谓的“市场”定价远非合理的程度。

当然,高收费可以找到很多借口。比如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比如外教的工资水平高等等。但无论是中国历史上还是现在的国外私立学校内,也基本上保持着相近似的收费水平。差得离谱的学费水平总会让人质疑其中的运作。自然,这也是信息不透明酿造的祸端。

其四:质量何以保障尚存疑。中外合作办学的生命线在于质量。这个已经成为共识。但关键的问题是其质量的表现维度如何,在维度之内如何保障其质量至今没有一个共识。评估、审核、认证应是质量保证的三个维度。评估的主导是政府部门,审核与认证可以是第三方独立的机构。在中国缺乏这样的独立机构,面对着其质量监管的空白如何去填补成为一个最大的问题。无论是采用行业自律的方式还是采取自愿认证的形式,都说明质量的保证是一个问题。质量没有保证的情况下,中外合作办学的生命线便会受到威胁,那么,其生命的延续便成为一个问号。

其五:中外融合之痛。中外合作办学融合了中外的元素,如教学人员与行政人员、课程设置中的中文与英文比例、中国国情与国际化等等矛盾元素。在教学中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机构中外教的比例增大,是一种国际化理念的体现。但其行政人员一般都是中国人。既然能够形成一种中外人员的分野,那么,待遇问题便会提上日程。而在实际的课程中,中文的比例越来越少。这能不能说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文化或者教育的侵略呢还是一种国际化的理念呢?显然,这是一种中西融合过程中的消化不良现状。

在国际化理念的招引下,中国普通高校的同类或者是相同专业的考核标准便出现了不同。拿英语专业来做一个例子,在中国,该专业的学生会考取英语的专业四级、专业八级考试。但有的中外合作办学便将此取消了,理由便是教育理念的国际化。这其实是对于学生的不负责任。再者,一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对于国内的等级考试,如CET4、CET6嗤之以鼻。但这正好是中了国际化之毒。须知,只要在中国就业,这些证书是多一个好一个,而不是相反的结果。

其六:去行政化之殇。本来,中外合作办学尤其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该扮演中国高校去行政化的先驱。但在实际的运作中远非如此,因为是在中国的高校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必须的。并且,中外合作办学内也必须有党组织。在其运作的实际中,校长可以没有行政级别,但在这样一个周围都是“行政化”的环境中,希望走出一条“去行政化”的道路难上加难。可以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本身应该扮演的角色最终也在本土化行政化的道路上越来越近。

其七:贡献几何,意义几兮?中外合作办学到底能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提供什么呢。假如说是一种教育模式,但这种模式的意义何在?所谓的引进先进的优质教育资源,但引进之后教育出来的产品最终还是学生,只有学生的质量才是一个试金石。但学生如果去国外就业,那么对于中国的意义何在呢?没有创造出什么来为中国的大地。总而言之,尽管中外合作办学披着很多外衣:国际化理念的带动者、公益性事业、优质教育资源、全球招聘的师资。但细细想来,对于高等教育贡献了几何,意义又有几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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