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1〕90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确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11]3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费标准可按照校本部所在地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标准 函
抄送: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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