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确定青岛大学等9所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10]12号、37号、46号、50号、55号)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青岛大学等9所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适用于2011-2013年招收的学生,学校应在发布2014年招生简章前三个月重新报批新的学费标准。
二、学校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复函
抄送:各市物价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