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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受理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审批及变更事项核准事

2012-08-04 14:42 作者: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 来源: www.cfce.cn 浏览:
摘要:河南省教育厅受理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审批及变更事项核准事项的有关规定,2009-12-04....

河南省教育厅受理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审批及变更事项核准事项的有关规定
2009-12-04 15:52:00   河南省教育厅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条件

基本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三分之一。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三分之一。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4.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具体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合作协议原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合作协议应由法人代表签字。不是法人代表签字的,要有有法人代表签字的授权书原件。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⑤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⑥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书原件,或是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MDB文档(可在教育部网站上下载www.moe.edu.cn)。

2.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正式设立申请书;②筹备设立批准书;③筹备设立情况报告;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A、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B、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C、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D、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E、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F、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G、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H、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I、章程修改程序;J、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⑥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第2款中第①项、第④项、第⑤项、第⑥项和第1款中第②项、第③项、第④项、第⑤项、第⑥项、第⑦项所列文件。

3.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合作协议原件:内容应当包括: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合作协议应由法人代表签字。不是法人代表签字的,要有有法人代表签字的授权书原件;③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是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④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⑤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及MDB文档。(注意:第一、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第二、如颁发国外证书的,应提交证书样本。证书应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三、程序

1.受理、审查请示及相关材料(由教育厅最后审批的项目或机构,所有材料需报送一式5份;由省政府最后审批的机构,所有材料需报送一式8份;由教育部最后审批的项目或机构,所有材料需报送一式8份。)
2.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地考察,对可行性进行论证;
3.符合规定和要求,直接批复或行文上报审批。
 
四、期限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教育厅将于每年3月、9月分两次受理材料申请,并在4月20日或10月20日前完成材料审查。需报教育部审批的,将于4月30日或10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

 

(责任编辑:CF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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