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国际班管理的通知
渝教外〔20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委直属中学:
近年来,随着我市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普通高中或与国内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了国际课程班、出国预科班和国际证书班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多元化教育和学生就学个性化的需求。但在办学过程中仍存在着未经审批办班、不具备办学资质、民办教育机构占用公办学校教育资源、未经许可乱收费、宣传言过其实、教学质量达不到承诺要求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国际班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办学性质
普通高中国际班是指普通高中学校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中外合作举办的与国际教育相衔接的全日制普通高中班或非学历培训班,是以引进国外部分教材、课程、师资和教学计划为主的教育教学组织形式。国际班办学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组织教育教学工作。普通高中学校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不得举办国际班、出国预科班和国际证书班(a-level,ap班)等。
二、申办条件
申请举办国际班的普通高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是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中;
(二)具备开设国际课程所需要的师资条件、相对独立的校舍场地和良好的设施设备,具备外籍教师聘请资质,且实际聘请外教时间不少于一年并年审合格;
(三)具备全面规范的国际班教育教学计划、国外课程学分认证程序与要求、毕业标准,如属中外双文凭国际班,必须满足国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生毕业要求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认证等材料;
(四)引进的外方合作学校须是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并经我市中外合作咨询评议专家委员会认定的优质教育资源。
三、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班的普通高中学校,应按照合理布局、错位发展、确保质量的要求,对办班必要性、招生生源、自身条件、合作方能力等充分调研、论证并形成可行性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申请表》,提供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书(明确合作期限)、合作方法人资格证明、我驻外使(领)馆提供的外方学校的资质认证、学校设立国际班可行性报告、教育教学计划、教材目录及样书、相关课程学分认证程序与要求、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证明、外籍教师名单,若发放国外证书,须提供证书样本及国外合法认证机构的证明等材料。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普通高中国际班前期筹办的审查、指导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每年3月或9月底前将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国际班申办材料报市教委审批;市教委直属中学直接报市教委审批。
市教委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咨询评议,符合条件的,于每年5月或11月底前予以批复,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2013年1月1日前市教委批准的普通高中国际班,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接受复核,复核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新审批普通高中国际班相同,但不需再提供设立国际班可行性报告。复核不合格,取消国际班举办资格。
国际班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实行一项目一审批。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未经市教委批准或在筹办期间组织国际班招生和教学工作。
四、课程教材管理
普通高中国际班应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计划以及规范的课程与教材,人文课程及教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理工课程及教材经审定后可引进国外的相应课程及教材。普通高中国际班可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中国际班课程和教材的审核和管理,国际班的课程设置经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备案。使用国外教材的学校,必须提前3个月将国外教材报市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市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采用。擅自使用未经市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国外教材、随意调减国家规定课程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招生管理
经市教委批准的普通高中学校国际班招生纳入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管理。各普通高中学校申请开办国际班应按基本办学条件,合理办学规模,每学年招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80人以内;若学校建有完全独立且依法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根据基本办学条件核定招生人数。普通高中国际班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经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审定。招生工作应遵守我市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并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招生方式,招收对象必须是应届初中毕业生或符合审批规定的学生,不得借国际班招生之名违规招收择校生。普通高中国际班要实行“阳光招生”,做到政策、过程、信息公开,不得误导家长和学生。普通高中国际班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要报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学籍管理
举办国际班的普通高中学校应当依规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好入学关,国际班学生学籍与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统一管理。国际班学生学籍单独编号、单独分班,就读期间,国际班学生原则上不应转入普通高中班;如确因特殊情况不宜继续就读国际班,由市教委依据市学籍管理规定统一处理。严禁以国际班的名义违规招生。违规招收的学生也不得办理学籍注册。
七、外籍教师管理
普通高中必须获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国际班所聘请的外籍专业人员(含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聘任条件。普通高中学校要制定国际班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既要尊重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生活习俗,也要规范日常教学行为,确保国际班的办学质量及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八、毕业要求
普通高中国际班的学生须修完国家规定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制满三年,可获得国内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只修习国外课程的学生或未通过全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能取得国内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国际班颁发的国外教育机构的学历证书,应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经市教委专业评估、审核同意,普通高中国际班开设的外语小语种科目、引进的国外高中部分理工课程考试,可替代重庆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部分科目的考试。有关学校要在全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前一个月将组考方案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替换科目的命题、制卷、阅卷、成绩录入及下发均由市教委统一组织。
坚持“保证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健康”的原则,不提倡国际班学生取得“双证书”(即国内、国外高中毕业证书),避免出现国外预科教育冲击国内高中正常教学、加重学生学业负担的现象。
九、收费管理
普通高中国际班学费标准须严格依据办学成本,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在充分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并考虑当地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并经市价格管理部门审批。设立最高学费限制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另行规定。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网络、报刊等向社会公示,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普通高中国际班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或三年一次性预收。普通高中国际班办学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国际班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十、规范管理
市教委将研究制定普通高中国际班办学评估标准和办法,加强普通高中国际班的审批、管理与监督。对严格执行办班要求、管理认真细致、教育教学质量高的学校予以扶持鼓励;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国际班、乱收费、乱招生、乱补课、滥发毕业证书、违规使用未经审定国外教材、教育教学质量不合格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依法取缔办班资质。
普通高中国际班要认真执行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渝办发〔2010〕6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课程设置及实施的试行意见》(渝教基〔2010〕42号)等文件精神,不得违规办学。国际班每年必须进行年审,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普通高中须将国际班上学年工作小结、财务审计报告、下学年工作计划及课程安排按照管辖权限报市教委或区县(自治县)教委(局)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合理控制普通高中国际班规模、布局和结构,对普通高中国际班办学情况进行年审,加强对国际班课程教材和教师管理、教育教学行为、收费标准及项目、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办学质量。
各地各校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教委。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2月18日
抄送:教育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2月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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