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中国国际教育论坛回顾:教育部官员解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05-17
教育部国际司政策法规处处长徐永吉先生就中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徐处长介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首先明确了在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的基础上,把中外合作办学作为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上确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其次明确了中国鼓励和禁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领域,即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同时禁止中外合作办学者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
第三,体现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并明确规定经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一致,外方合作办学者可委派代表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引人注意的是,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高中阶段是否可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情况下,中国教育部出面组织高中中外合作办学研讨会,从实际行动上认可了在某些省份已经开始的高中示范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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