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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近十年政策法规分析

2013-04-03 14:58 作者: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 来源: cfce.cn 浏览:
摘要:中外合作办学近十年政策法规分析 杨 岭 1中外合作办学近十年的政策法规演进: 2000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比较大的中外合作办学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这是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关于中外...
中外合作办学近十年政策法规分析
 
杨 岭
 
1中外合作办学近十年的政策法规演进: 2000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比较大的中外合作办学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这是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法规,目前调整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最高层次的专门法规,对于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合法、有序的发展具有最直接的规范作用。它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已经进入了法制化轨道。2004年3月1日,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6月2日教育部部长周济签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6年2月7日教育部发出《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强能力建设,加强质量管理和收费管理。2007年4月6日,教育部发出《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对相关8项内容做了全面论述,2009年7月15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7月开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评估,并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对评估的目的、评估的方式等进行了说明,组织省市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活动。2009年7月,教育部发布《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正式进入制度化与规范化评估阶段。
 
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以下特点。1)中外合作办学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合作办学活动逐渐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2)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逐步细化、具体化。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逐步细化、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二者对比,办学条例更加细化和具体化了。3)中外合作办学地方政策法规是国家政策的具体化。中外合作办学的地方政策法规紧紧围绕中央政策法规精神,地方政策法规的制定是以中央政策为指导的,地方政策方案以中央政策精神为依据,其内容一般未超出中央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地方性政策法规比国家政策法规更加具体、细化、操作性更强。4)中外合作办学地方性政策法规各具特色。中外合作办学地方政策法规的制定一方面接受中央政策的指导,另一方面又因地制宜,结合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有些地方的政策法规着重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管理,有的则侧重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
 
2中外合作办学近十年政策法规不足之处: 2.1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滞后问题。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制定比较滞后,主要体现在政策制定的时间滞后以及政策内容滞后上。从政策制定的时间上看,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发展非常迅速,而国家2003年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很明显,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存在滞后现象了,不利于及时发挥政策法规的导向作用。此外,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内容也相对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内容主要是规范中外在中国境内教育合作,而对于中国的学校到外国办学的相关事项没有涉及。这样不利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全面发展。此外,在西部地区的中外合作办学的问题上,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也滞后了,相关的优惠以及扶持政策并未制定。2.2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可操作性问题。尽管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政策法规中,多次强调中外合作办学重要性,在一些问题上,国家也提出相关措施,但是总体上看,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政策法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看只有少数几条能够将具体措施与政策目标结合起来,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2.3中外合作办学地方性法规中西部不平衡。中外合作办学地方性法规出台多集中于广东、福建、上海、浙江等较发达的省市,这些省市教育对外开放程度明显都高于西部地区,西部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和发展现状都明显落后于东部省市。2.4在相关问题的规定上有待进一步完善。1)质量保障与资格认可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国外合作机构的层次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在中外合作办学资格认可的问题上,由于缺乏国际性的资格认可协调体系,世界各国的教育质量保障和资格认可体系各不相同,发展不均衡。2)合理回报问题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的合理回报问题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一直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期望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而外国的办学者看重的是中国土地上巨大的教育市场与巨大的投资利益。所以,中外二者既有合作又有利益的冲突。怎样平衡两者的关系,是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必须考虑的问题。
 
3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建议:1)及时制订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法规应该紧跟中外合作办学的实践,发挥引领作用,及时发挥政策法规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实践的发展,及时更新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内容,对于西部地区的中外合作办学,应当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出相关的优惠以及扶持政策。2)对政策中的模糊概念加以解释。目前,在“优质资源”、“合理回报”、“外国教育机构”等概念上,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法规存在着模糊现象,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应该在“合理回报”问题上,做更具体的规定,充分利用WTO规则,积极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用好这一重要的经济杠杆。此外,对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问题,何为优质的教育资源,相关的政策法规应该加以界定。3)增强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政策法规应当增强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政策性问题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4)加强西部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完善。政府虽然鼓励在西部地区中外合作办学,但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呈现东重西轻的问题。必须加强西部落后地区的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完善,并按照相关国际惯例要求制定、修订、废止和完善相关教育政策法规。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优惠政策,对参加合作办学的西部地区高校,则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发达地区中外合作办学。
 
                                          (摘自《教学研究》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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