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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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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30年 ——基于11省市中外合作办学分析

2013-04-03 14:55 作者: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 来源: cfce.cn 浏览:
摘要:中外合作办学30年 基于11省市中外合作办学分析 李盛兵 王志强 一、历史: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合作办学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和若干个里程碑事件。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自1978年以来,...
中外合作办学30年
——基于11省市中外合作办学分析

 
李盛兵  王志强
 
一、历史: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合作办学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和若干个里程碑事件。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自1978年以来,中国就开始探索各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先后有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高等学校与美国、法国举办中美经济学、中法法学培训班,天津财经学院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市大学合作举办MBA班,南京大学与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合作创办中美文化中心,北京外国语大学与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合作创办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等等。这些早期的合作办学活动开启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新篇章,其特点仅限于中国一些著名高校合作办学活动,属于高校自身的国际交流行为。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前期):这一时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逐渐增多,但也出现了较多问题,再加上政治因素的消极影响,合作办学曾经一度停滞,直到1993年,原国家教委出台了《关于境外机构的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对合作办学进行了初步的管理规定(这也是中国政府出台的关于合作办学的第一个文件),推动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发展。1995年,我国已经有71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第三阶段(1995至2002年):随着中国政治和经济环境的改善,教育领域的对外开放也逐渐活跃。对此,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1月26日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办学机构领导体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得以迅速发展。1996年1月,国务院学位办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来规范学士学位以上的办学。到2002年底,全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12个,与1995年初相比增加了9倍多,覆盖了28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大学本科层次学历教育机构69个,研究生层次学历机构74个,专科层次学历教育机构82个。合作办学以学历教育为主,外方合作者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主,所涉专业以工商管理类最多,其次是外语、信息、经济和教育等。第四阶段( 2003年至今):2003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次年6月,教育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对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组织与活动、项目的审批、机构的管理与监督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和规范,提出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2006年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坚持合作办学的公益性、规范管理、引进优质资源、质量管理、双校园办学模式管理、收费管理作出了规定。2007年4月,教育部公布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提出今后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将以外国院校和项目的知名度作为主要依据, 2008年年底以前,暂时停止高等职业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并要着力整顿合作办学的秩序。
 
 
二、现状:从办学的层次和类别分布来看,中外合作办学已经覆盖了除9年义务教育外的从学前教育到硕士教育各个阶段,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既有普通教育,又有职业教育,还有把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合二为一的崭新教育种类。据统计,这11省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747个,其中学历教育机构和项目占多数,有516个。在学历教育机构和项目中,研究生层次85个,占11%;本科层次最多,为182个,占24%;专科层次167个,占22%;高中层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62个,占8%;幼儿园20个,占3%;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层次为231个,占32%。从合作对象国别和地区分布看,外方合作者来源国向多元化发展,目前约达30个。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总体特征为经济发达、科技先进、教育产业化明显。合作形式除了占主导地位的校校合作以外,还有政府与学校、企业与学校等多种复杂合作方式。其中校校合作中高等教育层次的居多。从专业分布看,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机构和项目居多,共173个,占30%;外国语言文学类57个,占10%;电气信息类(如:计算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90个,占16%;经济类104个,占18%;艺术类14个,占2 %;教育学类9个,占2 %;工程类46个,占8%,其他类82个,占14%。从合作双方机构看,在所有的747个机构和项目中,高等教育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共计434个,其中中国“211工程”院校举办了161个,占37.1%,几乎涵盖所有的“211工程”大学和“985”大学。
 
三、问题: (一)政府对合作办学实行集中管理,高校缺乏办学自主权。这种管理模式是政府集中管理,高校在非独立合作办学机构设置和项目设置方面缺乏自主权。(二)价值取向的错位与暗合。在价值取向上,存在政府与高校之间的错位,国内高校与合作外方高校之间暗合的基本现实。中国的高校在合作办学上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但其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和产业性。究其原因在于政府对高校拨款不足,而社会对教育需求尤其是国际化背景的教育需求很大,使得此项创收利润颇丰,对高校具有很大的诱惑力。这样,政府与高校在合作办学的价值取向上是错位的,也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顺利发展。 (三)政府在合作办学管理上不到位。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上却显得过于粗放,不够精细和重视,具体表现在如下3个方面:1、信息发布不完整和滞后。这种信息上的混乱反映出政府对合作办学的不重视,既影响研究者的可靠研究,也对今后该方面的决策是不利的。庆幸的是,教育部已认识到这种混乱,已于2008年7月试开通了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2、质量监管缺位。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一直受到质疑,除了生源质量和师资问题外就是缺乏政府、高校和社会的质量监督评估机制。合作高校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合作办学质量进行有效监控。3、《条例》公布后本科以上合作教育的停滞。
 
总的来说,中外合作办学经过30年的发展,取得了在中国教育体系中的合法地位,成为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与高校在合作办学价值取向上的错位,以及在合作办学管理上的不到位,影响了合作办学的发展方向。中国政府虽然在《条例》中确定了合作办学的重要地位,但在中外合作办学到底发展多大规模、合作机构的主办权等问题上,还是保留着一个谨慎的态度,这在《条例》公布后教育部对本科以上学历暂停审批的事实可以反映端倪。目前,中国教育部正在加强质量监管信息平台、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办学质量评估机制、执法和处罚机制的建设,相信这些举措将会保障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序发展。
 
(摘自《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责任编辑:CF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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