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提交什么文件,由谁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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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2-21 字体(大 中 小) |
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有关申请材料应当通过中方教育机构提出,其中,拟实施中等及以下教育的,向申请设立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县级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逐步上报,由有权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实施高等教育的,直接向设立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由有权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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