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知识产权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投入?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评估,可以转化为相应的货币价值,作为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投入。但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往往把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混淆起来。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除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外,还可以以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比如非专利技术、商誉、知名学校的品牌、先进的课程体系、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与成果、系统的制度规范和优质的人才资源等,这些对学校的长远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学术声誉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因素是学校多年办学活动的逐步积累形成的,是学校创造的智力成果,本身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这些因素经过相应的评估,也可以体现为具体的货币价值,经过中外办学双方认可即可作为其他财产计入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投入。但这些有形或者无形的其它财产和知识产权还是有区别的。所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其占办学投入的总额的比例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度。《条例》第十条则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此外,《实施办法》第十条对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的作价问题作了规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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