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能否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可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而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中确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因此,条例对理事长、董事长的国籍未作特定的限制和规定。也就是说,外方可以担任合作办学机构的理(董)事长。由于《条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因此外籍人员也可以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但拟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外籍人员必须符合民政部对外籍人员担任国内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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