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可以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何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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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2-21 字体(大 中 小) |
合理回报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出现的法律概念,是为了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资办学,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一定经济利益上的奖励性回报,而不是投资性回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该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在申请时明确表示要求合理回报的,经批准后可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取得合理回报,但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在理解和把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必须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都推定为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如果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而取得合理回报的,属于擅自取得回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前提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当年有办学结余,没有年度办学结余就不能取得回报。
3)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确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之前,应当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决策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合理汇报比例的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应当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以及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因素,确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与同级同类其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5)对中外合作办学者不按照规定取得回报,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没收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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