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的办学投入中,是否必须包含资金投入?作为办学投入的资金、实物、权利分别应办理什幺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的办学投入中,应当包含资金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评估的实际价额低于合作协议所确定的数额的,由中外合作办学者补交其差额。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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