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对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主体有何具体规定?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主体必须是教育机构,非教育机构的企、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举办主体。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拟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另外,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合作办学范围的限定,中外教育机构不得申请设立实施义务教育、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的教育机构,以及宗教教育活动。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也等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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